2018年9月11日至9月30日,浙江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台州开展督察,并于2019年1月11日反馈了督察意见。
台州市委、市政府高度重视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,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,并成立了以市委书记、市长担任双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,下设市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和若干专项工作小组,具体负责督察整改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。
针对督察指出的问题,台州市坚持问题导向、效果导向、治本导向、责任导向,立行立改,研究制定了《台州市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整改方案》)。
目前,《整改方案》已经省委、省政府审核同意,现向社会全文公开。
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,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,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以及市五届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,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,坚定不移走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之路,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,补齐生态环境短板,加快生态文明制度改革,以更高标准、更高水平推进美丽台州建设,不断开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,努力打造“美丽浙江”的台州样板。
一是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。按照省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提出的36个问题,逐项明确整改目标、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,实行清单式督察、跟踪式督办,严格按照“原因不查清不放过、问题不处理不放过、整改不到位不放过、责任不落实不放过、群众不满意不放过”的要求,确保件件有着落、事事有回音。
二是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。以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,深入推进“水气土废”四大污染防治攻坚战,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。到2020年,地表水县控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70%,彻底消除劣Ⅴ类水体,Ⅴ类水质断面大幅减少;台州城市细颗粒物(PM2.5)年均浓度不高于32微克/立方米,基本消除重点区域臭气异味,60%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;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95%和92%。
三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。以整改为契机,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、生态补偿等重大生态文明制度改革,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和绿色发展机制,有效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体系。
《整改方案》列出了整改措施清单,对36个问题逐一明确责任单位、督导单位、整改时限、整改目标、整改措施,实行清单式、销号制管理,要求完成一个验收一个、整改一个公开一个、办结一个销号一个。
在此基础上,坚持问题导向、立足补短做强、突出提标提质、着眼常态长效,提出了五大类17项强化措施:
一、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,全面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,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,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,抓好生态环保系列督察审计及整改工作。
二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,优化产业空间布局,加快城市建成区、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,着力推动绿色产业发展,大力推进“低散乱”企业整治。
三、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,深入实施碧水行动,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工程,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力度,全面推进“污水零直排区”建设。
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,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,大力发展清洁能源,加强重点领域臭气异味和扬尘治理,推进矿山粉尘防治和绿化工程建设。全面推进净土行动,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,坚持目标导向、问题导向和先行先试,加快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,加强农用地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。全面开展清废行动,开展生活垃圾处置能力提升、分类示范典型创建、配套体系提升等三大攻坚行动,统筹规划各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,加快危险废物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、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、农业废弃物等利用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。
四、统筹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,积极推进“三线一单”(即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)工作,实施最严格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保护制度。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,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,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真性和完整性。加强湿地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、地质公园、生态功能保护区、水源保护区、封山育林地的建设和保护。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,加强生态创建动态管理,定期进行复核,并建立完善退出机制,最终形成生态创建的长效机制和品牌效应。
五、构建现代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,强化督察执法机制,以督察整改为契机,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,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,不断提高督察效能,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。完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,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,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。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,深化环保“最多跑一次”改革,全面推行“区域环评+环境标准”改革。
强化四个方面保障措施:一是加强组织领导,成立市环保整改领导小组,由市委、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,全面负责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、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。
二是严格督查考核,建立跟踪督办机制,督导单位负责对相关整改任务进行督促指导,确保整改落实无死角、零盲区,组织开展专项督查、明察暗访和“回头看”等,强化跟踪问效。
三是严肃责任追究,对整改措施不力、敷衍应付、弄虚作假、问题反弹的地方和单位,严肃追究责任,并向社会公开。
四是强化社会参与,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,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格局。